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跨管辖区域的河湖,流经的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建立协同机制,做好河湖治理管护方案衔接,实行信息共享、联合巡河,协同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漂浮物清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