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第十六条有效河长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承担本管辖区域内实施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核等具体工作;拟订河长制工作年度任务,研究制定河长制工作管理规定,并推动实施;统筹编制河湖治理管护方案,会同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梳理河湖治理问题清单,并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落实本级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以及下级河长、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和公众投诉举报事项的分办、督办工作;(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