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河长制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第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涉及河湖治理管护的部门列为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职责。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河湖治理管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