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的水厂取水口、构筑物、泵站、输配水管网、闸门及闸门井、计量仪表、消火栓、护管涵洞、测试点、公用配水龙头等与供水有关的设施。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供水通过再次贮存、加压,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城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户,是指城市供水计划用水户。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