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建节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