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置市政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市政消火栓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经费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分级保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