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供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置市政消火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市政消火栓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使用,其建设和维护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所需经费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分级保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