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遵守有关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