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人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包含秩序管理、设备维护、公共能耗费用分摊等内容的服务报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