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人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