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予以公示,当选人名单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