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航道、港口、船闸等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安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优先保证,对公益性水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相应规费。重点港口项目、重大物流项目、船闸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