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研究、宣传工作,提高社会保护历史建筑的意识,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