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