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的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