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名录管理、编制保护规划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历史建筑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