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建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