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并加强对合理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开发利用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