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实现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应当充分挖掘和弘扬其文化内涵,鼓励开展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研究、传统手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特色文化体验、开办展览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