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