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绿色金融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