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资源、资产、资本的高效整合利用。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