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第三十条有效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围绕金融业务、征信服务、碳账户等场景,创新绿色金融数字化应用,促进多方参与、数据集成、业务协同,提高绿色金融工作质量和效率。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