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围绕金融业务、征信服务、碳账户等场景,创新绿色金融数字化应用,促进多方参与、数据集成、业务协同,提高绿色金融工作质量和效率。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