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水质恶化、水环境和水生态遭受破坏的;(二)对河湖存在的问题缓报、瞒报、谎报的;(三)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四)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河长湖长职责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