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或者本级总河长湖长、责任河长湖长交办的事项,未按照要求办理的;

(二)对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未按照职责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