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开展责任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涉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