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级责任河长湖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

(二)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相关部门报告;

(三)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活动;

(四)协调指导村(社区)责任河长湖长履行职责;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