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业企业擅自抽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的,由旗区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