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能源、公安、交通运输、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根据市、旗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