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