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重要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和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