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