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二十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