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