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家庭责任第十九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