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产生排放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分离后的废弃食用油脂交有环保手续的收集加工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擅自转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处置;

(二)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含废弃食用油脂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或者擅自倾倒;

(三)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