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收集加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废弃食用油脂实行集中收集、统一加工处理;
(二)有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 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和去向的生产经营台账;
(四)执行生产、经营月报制度,按期如实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加工再生油品量、销售量、销售去向等情况;
(五)废弃食用油脂的贮存和加工场所必须标有"废弃食用油脂"的识别标志;
(六)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人员必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培训,取得"废弃食用油脂清收证"后方可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