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旗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