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响应联防联控工作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单位责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设施,为职工提供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建立与所在镇街、村居的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三)设立健康管理员,向职工和其他相关人员宣传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根据需要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方式;
(五)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