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区政府负责组织镇街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区域和场所管理、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