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物资、设施、场所等,必要时可以由应急指挥机构请求上级调配人员、物资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