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警第三十九条有效启动预警后,市、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当预警情形已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提出和启动应急响应。有事实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已得到有效控制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调整有关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