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监测哨点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上传监测系统,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会同有关机构负责收集、核实、汇总相关监测信息,综合大数据应用系统和国内外有关监测信息,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三)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事件的;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放射事故的;

(七)其他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监测哨点单位上传监测信息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