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单位和交通枢纽、学校、零售药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建设工地、医疗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场站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重点单位,作为监测哨点单位,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