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向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市、区政府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使用完毕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因被征用而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参照征用时的市场价值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