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下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学校、托幼机构、托管机构;
(三)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康复机构;
(四)羁押场所、监管场所;
(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
(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七)景区景点、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