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旅游客运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交通部门对旅游客运企业进行处罚的,应当同时对驾驶人员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