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