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