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发改、价格、商务、自然资源、建设、文化、体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