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