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